[2012年跟单员考试基础理论预习讲义25]

2012年跟单员考试基础理论预习讲义25

2012年跟单员考试基础理论预习讲义25 FOB贸易条件下装船订舱三点注意 FOB贸易术语的实际使用中,经常出现各种问题和争议,影响贸易的正常进 行。要很好地使用FOB术语,必须处理好装船订舱的三个问题。

1.“船舷为界”的确切含义 以装运港船舷作为划分买卖双方所承租风险的界限是FOB、CIF、CFR同其他 贸易术语的重要区别之一。

“船舷为界”表明货物在装上船之前的风险,包括在装船时货物跌落码头 或海中所造成的损失,均由卖方承担。货物上船之后,包括在运输过程中所发生 的损坏或灭失,则由买方承担。以“船舷为界”是说以风险划分的界限,而不能 把它作为划分买卖双方承担的责任和费用的界限,因为装船作业是一个连续的过 程,它包括货物从岸上起吊,越过船舷,装入船舱。

如果卖方承担了装船的责任,他必须完成上述作业,而不可能在船舷办理 交接。在实际业务中,FOB合同的卖方往往根据合同规定或双方确定的习惯做法, 负责将货物在装运港实际装在船上,并提供清洁已装船提单。

关于装船费用负担问题,一般情况下,卖方要承担装船的主要费用,而不 包括货物上船后的整理费用,即理舱费和平舱费。但在实际业务中,并非都按这 一统一模式规定,而是出于不同考虑,可有不同规定方法,这在下面会具体论述。

2.船货衔接问题 按照FOB含义,买方应负责租船订舱并将船期、船名及时通知对方,而卖方 负责在规定期限内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上。但是,如果买方不按期派船,卖 方有权撤销合同和要求赔偿损失,或有权代买方租船装运,或凭装运地仓库单代 替提单索取货款。如果未经卖方同意,船只提前到达,则卖方不负责支付空舱费 或滞期费。相反,如果买方按期派船,而卖方未能及时备货按期装船,则卖方应 支付由此造成的滞期费和空舱费。

在FOB条件下,有时买方可能委托卖方代其租船订舱,但这仅属委托代办性 质,卖方可以同意也可以不同意。如果卖方租不到船只或订不到舱位,其风险由 买方自负,买方无权向卖方提出赔偿损失或撤销合同。总之,按FOB术语成交,对于装运期和装运港要慎重规定,订约之后,有关 备货和派船方面,也要加强联系,密切配合,以保证船货很好的衔接。

3.装船费用的负担问题 按照FOB定义,卖方应负责支付货物装上船前的一切费用,而买方应负责货 物上船以后的一切费用。大宗商品按FOB条件成交时,买方通常采用租船运输。

由于船方通常多按不负担装卸条件出租船舶,故买卖双方容易在装船费用由谁负 担问题上引起争议。为此,买卖双方订立合同时,应在FOB后另列有关装船费用 由谁负担的具体条件,以及责任,这就导致了FOB的一些变形。常见的有下列几 种:
(1)FOB Liner Term(班轮条件)。这一变形是指装船费用按照班轮运输的做 法来办,即船方管装管卸,装卸费打入班轮运费之中,自然由负责租船订舱的买 方承担,卖方不负担装船的有关费用。

(2)FOB Under Tackle(吊钩下交货)。指卖方将货物交到买方指定船只的吊 钩所及之处,即吊装入舱以及其他各项费用概由买方负担。这一术语一般使用不 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