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引资考核细则 [烟台高新区招商引资考核细则]

  为进一步实施项目带动战略,充分调动各部门招商引资工作的积极性,确保全年招商引资工作任务的完成,制定了招商引资考核细则。

  烟台高新区最新版招商引资考核细则

  一、考核对象

  全区各部门各单位。(经济发展局、产业招商办公室、服务外包示范园区、投资促进中心、科技创业中心、高新城投、财政局、国资局、科技局、市场监管局、中俄合作促进中心、大学生创业园、规划国土局、建设环保局、马山街道办事处、国税局、地税分局、办公室、党群部、总工会、社会事务局、政法办、法院、检察院、公安分局、住房公积金分部)

  二、考核期限

  单个考核年度截止时间为12月20日。

  三、考核内容及依据

  分招商项目考核、市场主体考核及加分项。

  (一)招商项目考核

  分实际利用外资和引进项目。

  1.实际利用外资。考核当年引进实际外资额。以外资公司出具的出资证明书和银行进账单为准。

  2.引进项目。考核当年引进的征地类产业项目协议总投资额以及当年注册、当年实际缴纳税金达到10万元以上的引税项目,当年注册、当年实际投入或实际到位资金100万元以上的保险、证券、基金等项目。

  征地类产业项目协议总投资额以与管委签订的正式投资协议为准。

  引税项目按照当年实际缴纳税金总额30倍折算为投资额进行考核。税金指企业自身实现并实际缴纳的除耕地占用税、契税、土地使用税、房产税、代扣代缴以外的税金。进区承揽工程的区外建安企业及其在区内设立的分支机构缴纳的税金(含代扣代缴税金)不予考核。以财政局提供的的税务部门纳税证明为准。

  注册资金不予考核。

  (二)市场主体考核

  考核当年培育发展的新注册企业数量。以《高新区培育发展市场主体考核办法》(烟高[2016]8号)为准。

  (三)加分项

  1、引进重大项目。对总投资达到一定额度的单体项目予以加分。

  2、完成实际利用外资。根据完成额度予以加分。

  四、考核分工

  招商项目考核、加分项考核工作由区经济发展局负责。

  市场主体考核工作由区市场监管局负责。

  引税项目考核工作由区财政局负责。

  五、计分方式

  (一)招商项目考核得分

  实行百分制考核,实际利用外资、引进项目各占50分。完成目标的,得满分,未完成目标的,按完成目标比例计算。超额完成目标的,按超额的比例计算加分,累计加分不超过20分。若超额完成任务,实际利用外资可以折算为内资,内资不得折算为外资。

  办公室、党群工作部等没有招商项目考核任务的部门和单位,招商项目考核基本得分取各部门的平均分。

  (二)市场主体考核得分

  市场主体单独进行考核,不计入招商项目考核得分。具体以《高新区培育发展市场主体考核办法》(烟高[2016]8号)为准。

  (三)加分项

  1、引进重大项目。每引进一个总投资过20亿元、10亿元、5亿元项目或年纳税额超5000万元、3000万元、1000万元项目,分别加10分、5分、3分。

  2、实际利用外资。每完成100万美元实际利用外资任务加0.5分。

  3、没有招商项目考核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凡提供项目信息并落地,引进项目协议总投资额在1亿元以下的每1000万元加0.1分,1亿元—5亿元之间的加2分,5亿元以上的加3分。

  4、引进有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领衔且当年有实际投资的项目,加3分;引进有山东省“泰山学者”、“泰山产业领军人才”领衔且当年有实际投资的项目,加2分;引进有烟台市“双百计划”领衔且当年有实际投资的项目,加1分。

  以上加分项均是在招商项目考核得分基础上进行加分,且上不封顶。

  六、考核程序

  (一)信息报送

  项目信息首报区经济发展局,引进单位需提报项目单位盖章确认的《引荐项目确认书》。

  申请考核的项目应在烟台高新区办理纳税登记,否则不予考核和奖励。新引进项目应在协议相关条款中约定纳税事项。

  (二)信息公示

  区经济发展局对各单位提报的项目信息、已签约项目每季度公示一次。引进单位的认定以《引荐项目确认书》为依据,未报送《引荐项目确认书》的一律不予认定。每个单体项目最多可考核2个部门,但需双方明确分配比例。同一项目,引进单位产生争议的,由争议各方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取消对该项目的考核。

  区市场监管局对培育发展市场主体情况每季度公示一次。

  区财政局对引税情况每季度公示一次。

  (三)年终考核

  区经济发展局按照计分方法,评定招商项目考核最终得分,区市场监管局提供培育发展市场主体考核最终得分,一并报区管委审定最终考核结果。

  七、考核应用

  考核得分列前五名的,可评为“招商引资工作先进单位”,区管委将对获得招商引资先进单位及完成招商引资任务的部门给予奖励。其它用途由区工委、管委另行研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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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涟源市2016年招商引资考核奖惩办法

  第一条 考核对象

  各乡镇办事处、涟源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经开区)、龙山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处、湄江风景区管理处列入乡镇办事处考核序列。市各产业项目招商工作组、市直相关单位专项考核。

  第二条 考核内容

  招商引资活动开展情况;招商引资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当年引进招商引资项目到位市外资金情况。

  第三条 考核方式

  考核由市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召集相关单位组成考核组,采取一月一调度、一季一小结(通报)、年终总考核的办法进行。年终考核步骤:

  一、被考核单位自评并报送考核资料;

  二、考核组现场查看被考核单位招商引资项目情况,查核到位资金凭证;

  三、考核组综合考评并将结果上报市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市委、市人民政府审定。

  第四条 考核评定

  (一)乡镇办事处考核序列的考核评定

  按年初确定的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基准分按100分制记分,根据招商引资加分因素加分。

  1.目标任务计40分。基本分内内联引资按完成比例计分。

  2.项目质量计45分。当年新包装项目一个,且列入市级招商引资项目库(5分);当年引进项目内联引资到位资金为目标任务的20%(到位资金不足目标任务的20%,按比例计分)(40分)。

  3.基础工作计15分。有招商引资工作计划或方案(2分);明确招商引资分管领导和具体负责人,有招商引资工作经费保障(2分);按要求和质量报送招商引资报表、有关情况或资料(4分);全程跟踪与服务招商引资项目工作(5分);有年度招商引资工作总结(2分)。

  4.加分因素

  (1)内联引资目标任务每超过10个百分点加1分,最高加3分。

  (2)利用外资有目标任务的单位,完成任务加3分,没有完成任务的不加分,超额完成任务的每超过10个百分点加1分,最高加3分;没有目标任务的单位,每完成200万美元加1分,200-500万美元加3分,500万美元以上加6分。

  (3)当年新包装项目1个,且列入市级招商引资项目库,每增加1个加2分,最高加4分。

  (4)当年引进项目内联引资到位资金为目标任务的20%,每增加20%加1分。

  (5)当年新注册成立外商投资企业1个,加3分。

  (6)当年新引进经营性公司或两头在外的企业总部1个,加2分。

  (7)在重大招商引资活动中每个签约项目加2分。

  (二)各产业项目招商工作组的考核评定

  根据所涉行业将相关市直单位划入相应的产业项目招商工作组。对各产业项目招商工作组招商引资工作实行量化考核,完成招商引资目标任务的计100分,每超额完成任务1%,加1分;每少完成任务1%,减1分。

  (三)市直相关单位的考核评定

  由各产业项目招商组制订考核细则,根据招商引资实际成果、贡献大小予以考核评定。

  第五条 “飞地”招商

  鼓励发展园区“飞地经济”,各乡镇办事处引进的除资源型产业以外的项目,原则上都要进入经开区落户,促进产业集群发展。每成功引进一个园区飞地招商项目,其到位资金等额计算任务到引进单位和经开区。

  第六条 资金认定

  所有项目到位资金必须提供验资报告或银行到位资金凭证。

  (一)招商引资项目认定。招商引资项目是指市域外的自然人或企业在我市当年创办的投资项目。

  (二)实际到位资金。以实际形成的固定资产投入为准,包括购买土地款、厂房及基础设施建设款、购买设备款(须在设备运抵厂房安装后再认定)、办公及生活配套投入款及其它可以计入固定资产价值的投入。

  (三)引进经营性公司或两头在外的企业总部,按在本市实现税收的20倍计算到位资金。

  (四)产业招商工作组和市直单位引进的项目,其到位资金等额计算任务到引进单位和落户单位。

  (五)多个单位共同引进的项目,其到位资金按总量的平均值分别计算任务到参与单位,不重复计算。

  第七条 奖励办法

  (一)目标管理奖

  1.完成目标任务的乡镇办事处、经开区、龙山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处、湄江风景区管理处得基本奖5000元。在完成目标任务的乡镇办事处、经开区、龙山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处、湄江风景区管理处中,按得分高低评出一等奖一名,奖金3万元;二等奖二名,奖金各2万元;三等奖二名,奖金各1万元。

  2.各产业项目招商工作组完成到位资金任务的得基本奖2万元。

  (二)开工建设奖

  1.当年度落地开工建设的招商项目,在项目举行开工仪式并如期推进后,经市招商引资领导小组核实审定,根据投资额度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2000万元及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奖励3万元,5000万元及以上、1亿元以下的奖励4万元,1亿元及以上的奖励5万元。此奖项待到位资金核实后,列抵资金到位奖。

  2.飞地项目、产业招商工作组和市直单位引进的项目,按上述标准奖励引进方。

  3.多个单位共同引进的项目,按奖金总额的平均值计算到参与单位。

  (三)到位资金奖

  1.乡镇办事处、经开区、龙山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处、湄江风景区管理处、各产业项目招商工作组当年引进项目到位市外资金1000万元以上,按1‰的比例给予奖励。

  2.飞地项目、产业招商工作组和市直单位引进的项目,到位资金奖只奖引进方,不奖落户方。

  3.多个单位共同引进的项目,其到位资金奖按总量的平均值计算到参与单位。

  (四)优秀单位奖

  在产业招商工作组各成员单位中,按一定比例评选优秀单位,奖金各1万元。

  (五)特殊贡献奖

  根据招商引资实际到位资金情况或工作实绩,“一事一议”设置招商引资特殊贡献奖。

  (六)优秀个人奖

  按被考核单位数的50%评选优秀个人,对特别突出的个人,予以记功或嘉奖,并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招商引资奖励资金列入市财政预算。奖金可用于奖励招商引资工作有功人员。

  第八条 责任追究

  (一)市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全市招商引资工作实行一季一通报,对工作滞后的,由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对工作组正副组长和牵头责任单位、责任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对未完成年度任务的,其主要负责人及分管负责人年度考核不能评先评优。

  (二)对招商引资服务不到位,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或造成重大影响的单位,由纪检监察机关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