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财产保全制度对破解“执行难”问题的重要性


  摘要 随着法治化进程的推进,人民群众法律观念有了很大的提升,当事人为了避免被告恶意转移财产,在诉前或者诉讼阶段依法申请对被告名下的财产进行保全。如何在两到三年时间里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必然需要人民法院乃至相关部门行业共同努力穷尽各种措施打好这场破解“执行难”的战争,其中,财产保全制度时于破解“执行难”问题必然发挥极其重要的作用,因此本文就财产保全的重要性以及困境提出一点思路。
  关键词 诉讼 财产保全 执行难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12.304
  2016年3月13日,人民大会堂,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作高法工作报告,向执行难全面宣战:“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破除实现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藩篱。”近日,最高人民法院陆续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和规范性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等相关规定,旨在落实“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工作纲要”精神。其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财产保全制度提出了新的要求与规范,而财产保全制度对于破解“执行难”问题必然发挥极其重要的作用。
  一、财产保全在诉讼及执行阶段的重要性
  财产保全是指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申请执行前,为保证判决的执行或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其处分的保护性措施。财产保全制度是人民法院为保护当事人利益、保证裁判能够得到有效执行而采取的重要措施,也是民事诉讼中的重要环节。我们必须看到,财产保全制度不仅仅在诉讼阶段发挥重要作用,更是执行阶段实际执行到位的神兵利器。
  (一)有利于在诉讼阶段即定纷止争,将案件化解在诉讼阶段
  在司法实践中,许多审判人员都有一种感觉,就是有采取财产保全的案件通常容易通过调解、协商的方式来解决,因为被告名下的财产一旦被人民法院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被告则往往会积极地与原告进行协商处理,从而更有效地化解纠纷;而从另一方面来讲,原告由于付出了一定的诉讼成本,其必然会出于诉讼时间、金钱成本等因素考虑协商处理案件,这就促使双方在诉讼阶段协商调解的可能性大大增加。因为我国部分人民群众确实缺少法律意识与诚信意识,因此很多被告在诉讼发生时,往往采取拖延时间、逃避诉讼的消极诉讼态度。这些当事人往往会通过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回避、躲避送达、提出上诉等多种方式故意延缓法院判决的生效,而这些当事人在这个过程中则悄悄将名下财产进行隐匿或者予以转移。如果人民法院在诉讼前或诉讼中就对这些当事人的财产进行保全查控,就可以避免这些当事人转移财产,也从另一方面促使这些当事人主动参与诉讼而不是消极拖延诉讼,也极有可能会促使债务人主动履行判决结果。而这种结果,也等于财产保全制度将一部分极有可能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提前予以化解。
  (二)有利于推进执行的进度,一定程度上保证执行到位
  案件生效后进入执行阶段后,除了核实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外,执行法官还需要向有关部门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是否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进而再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采取查控措施,这往往都需要不短的时间。而在案件生效后的这个阶段中被执行人有可能就恶意转移财产,并非申请执行人一申请执行,执行法官就能够立即冻结。相反,如果在诉讼阶段已经申请财产保全且已经实际保全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那么执行法官就可以立即根据生效判决书对保全财产进行处置,不但可以避免被执行人恶意转移财产,也大大缩短了强制执行的时间,申请执行人也可以更早地收到执行款。即使在诉讼阶段没有实际保全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可以将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第一时间向执行法官反应,执行法官也可以与申请执行人立即寻找其他财产线索。
  (三)有利于处理个别复杂案件,避免部分债权人利益受损
  在执行过程中,许多审判人员与执行法官发现,个别被告在诉讼阶段仍然有财产可供执行,但在进入执行阶段后却发现相关财产已经由其他债权人通过非诉讼途径受偿,导致生效判决反而无法得到执行。比如许多濒临破产的企业,常常会选择性地将部分财产清偿个别债权人,受偿的债权人甚至并没有通过诉讼途径主张债权,虽然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要求予以撤销,但必然会对申请执行人造成更大的诉累并花费更多的诉讼成本。再比如许多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被执行人,一旦在诉讼阶段就将名下的财产清偿个别债务人,将极可能导致申请执行人的债权短时间内无法得到执行甚至无法执行。因此,在诉讼阶段及时采取财产保全,使该类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被执行人的财产通过法院进行合理分配,既有利于为该类复杂案件的执行到位提供保障,也可以避免部分债权人的利益受到侵害。
  二、财产保全在诉讼及执行阶段的困境
  在司法实践中,许多执行案件在进入执行后,经过执行法官的调查,发现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已经在诉讼过程中进入执行前就将名下的财产进行了恶意转移。而在诉讼前或者诉讼过程中,申請执行人完全可以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财产保全,究其原因在于:
  (一)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法律意识仍然薄弱
  目前,在人民法院审理的各类民商事案件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案件仅占到一小部分,很多当事人虽然了解财产保全的作用,但并没有意识到财产保全的重要性,而部分当事人甚至根本不清楚财产保全的概念。
  笔者作为基层法院的工作人员,了解到许多当事人在潜意识中对人民法院的诉讼以及执行存在一定的误解,这些当事人认为只要在诉讼中胜诉,人民法院就必定会为其执行到财产,是否采取财产保全属于人民法院的职责范围,所以这些当事人在诉讼前以及诉讼中理所当然地从未考虑是否要申请财产保全。而又往往是这些当事人在执行阶段因为人民法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导致无法强制执行的时候,这些当事人往往无法理解执行法官乃至到处投诉、信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