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建模式 政府项目委托代建制:优势\缺陷与改进措施

  摘 要:“代建制”是适应现代工程建设需要而产生的项目管理模式,是政府投资工程管理方式的一种创新。本文讨论“代建制”的三种项目管理模式,分析在项目管理过程中,与传统的管理方式相比“代建制”具有哪些优势,但由于它尚处于探索起步阶段,所以在实施过程中难免也发现了一些问题,有待进一步完善提高,最后对“代建制”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改善的方法。
  关键词:政府 项目管理 代建制
  中图分类号:F28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8882(2011)01-019-03
  
  国务院2004年颁布《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要求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加快推行“代建制”,应当说,这是在国家相关法规文件中第一次明确提出代建制这一概念,也是对代建制这种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形式的一种认可。代建制是指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工程项目管理企业,代行投资主体的管理职能,按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定的管理目标,负责项目实施全过程的管理,项目建成后移交使用人的制度。近年来,全国各地均已开始推行政府投资建设工程“代建制”项目管理模式的试点工作,并取得显著成效,实现专业化建设管理,最终达到控制投资、提高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的目的,这是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一种创新。
  一、代建单位的选择
  我国推行代建制以来,对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的选择大致有3种情况。其一是政府组建事业型项目管理机构,如工务局等,直接从事代建制管理;其二是政府直接指定某一家或几家名气较大,实力较强项目管理公司从事代建制管理;第三种是通过公开招标择优选定项目管理公司完成代建制管理[1]。
  各地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围绕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体制改革进行了许多有益的探索,涌现出了诸多代建制改革模式。这些改革模式各有所长,改革的出发点、制度设计的侧重点各不相同,尽管在改革方案实施过程中都发现了这样或那样的不足,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它们基本上都初步解决了以往普遍存在的超规模、超标准、超投资等弊端。
  二、代建制项目管理的优势
  各地实施“代建制”,从改革的取向和总体效果来看是有成效的,已实施“代建制”的项目投资全部被控制在概算范围内,工期也能按计划完成,取得了明显的社会效益,很大程度上实现了代建制的期望目标。
  1、使工程造价得到有效控制,遏制了建设项目“三超”现象。实施代建制,作为项目管理者的代建人,与作为投资主体的业主分离,业主负责投融资,代建人负责建设管理,可使各方的激励与约束相统一,规范投资行为,它通过具有法律效力的代建合同,做到投资、建设、管理、营运(或使用)“四分开”,有效地加强了政府对投资项目的管理,规范投资建设程序,建立投资责任约束机制,通过市场运作,选择有经验、讲信誉的专业化队伍,用法律和经济手段确立投资者和建设者间相互关系,有效保证资金的使用效益和施工质量。
  2、工程质量得到充分保证。由具有丰富项目管理经验的代建单位作为项目建设管理主体,彻底避免了机构临时凑、人员不稳定、业务不熟悉、管理不到位、教训多经验少等诸多弊端,从建设主体的素质层面保障了工程质量。而代建单位、政府、使用单位三者通过合同约定各自行为,建管分离,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又从建设过程的层面保障了工程质量[2]。
  3、有效地遏制了腐败现象。代建制的实行将打破现行政府投资体制中投资、建设、管理和使用四位一体的模式,使各环节彼此分离、互相制约;使用单位不再具体介入项目前期服务、建设施工及材料设备采购等环节的招标定标活动,代建单位在公开、公平、公正的环境下进行招标、评标和定标,这将有利于遏制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腐败现象的发生,是党风廉政建设从源头上治理建设领域腐败的有力措施和手段。
  4、施工企业和农民工的利益得到保障。以往建设领域屡禁不止的拖欠工程款、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实质上与我国现有的投融资体制密切相关。许多项目在建设资金未完全落实的情况下仓促上马,自然就无法保障施工方的利益。实行代建制改革后,项目的政府投资不落实,代建公司的利益无法保障,就无法实施代建工程的建设。因此,实行代建制后,过去那种“拖欠工程款、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状况将会得到根本扭转。
  5、有利于政府职能的转变,政府从“办事”变为“管事”。实行代建制将有效改变投资管理部门重投资审批、轻投资管理的状况,对促进政府投资管理部门转变职能,加强投资管理、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具有重要意义。
  6、有利于发挥市场竞争机制的作用。代建制采用多道环节的招标采购,竞争充分,无论是投标代建的单位还是投标前期咨询、施工或设备材料供应的单位,将会尽其所能,以合理的报价提供优质的技术方案、服务和产品,这不仅有利于降低项目总成本,还能起到优化项目的作用。
  7、有利于解决投资项目工程建设市场中的逆向选择问题。因为专业化使代建机构与单个投资主体相比,要采购更多的东西,所以它有动因致力于获取技能来检测产品的质量;代建机构与供应商相比,有更大的积极性来准确报告产品的质量,谋求在投资主体方面建立信誉,以获取长期丰厚的回报。代建机构具有长期的时间眼界,不只关注一个或几个工程建设项目。代建机构要不断地总结经验教训,有积极性为获取工程建设专门技能而投资,并在专业服务中维持长期诚实信誉。因此,相对于在专业市场上的投资主体和供应商之间的分散交易和短期行为,代建机构的活动可以有效地避免投资项目市场的逆向选择问题[3]。
  三、代建制在项目管理中的缺陷
  代建制总体上还处于探索和完善阶段,理论上和实践中尚有许多问题亟待研究和解决,从目前的情况来看主要有如下一些问题:
  1、风险转移问题尚未解决。代建制度究竟是一种民事委托关系还是行政委托关系,目前并没有界定清楚。建设单位在签订协议时,会出现以下情形:建设工程的民事责任风险转移了,但更重要的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的风险并没有转移。在这样的情形下,代建单位因有限的代建取费而不愿承担更多的代建责任,而建设单位也因风险并没有也无法完全转移而对委托代建持疑虑态度,于是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和代建单位之间扯皮,纠纷、责任推卸等情况时常发生。这些,对于代建制度的顺利推行非常不利[4]。
  2、当前国情使得项目隐性成本加大。由于运用代建制,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由项目管理公司来完成,而在政府投资领域的项目管理中,前期准备工作的难点之一就是大量的房屋拆迁和土地征用问题,而过去这些工作往往是依靠政府的强有力的行政推动,并适时制定和调整相关政策来保证工程进度,表现的是政府行为,而运用代建制后,此项工作改为由代建单位实施,作为企业,进行此项工作往往是举步维艰的。并且在企业行为下,花费在房屋动迁的费用相对以前要多出许多,对工程总投资会造成不利的局面。
  3、代建管理费标准偏低,不利于吸引优秀企业参与代建。目前的代建管理费比照建设单位管理费取费标准执行(相当于总投资的0.8-1.8%)。由于建设单位管理费不包含项目开工前的前期工作管理费,以及代建人必须支出的工资、税金和应获得的合理利润等内容,与代建企业缴纳履约保函、控制投资风险的责任不对称,挫伤了代建人的积极性[5]。
  4、代建单位的项目管理水平及从业人员素质有待提高。首先,从代建公司内部看,一是大部分代建公司人员配备不足,过小的规模对这些代建机构有效或高效履行代建职能形成巨大挑战,二是即使是配足了人员,其组织结构也不尽合理,人员的素质和能力不能满足要求,项目管理人员的专业水平都很高,现场实践经验较多,但是经济、商务、管理、法律等方面知识和能力不足,缺少复合型人才,而熟悉国际惯例,能从事国际工程咨询的人才就更少。其次政府指定专业代建公司模式下的代建制企业中,综合型的能承担各种行业的综合代建工程管理的公司比较少,服务范围比较狭窄,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代建制在我国的发展。
  5、业主的观念没有完全转变,“建设”和“运营”没有真正分离。在代建制的实施过程当中,有些使用单位为了部门的利益,对于代建工作存在一定的抵触情绪,不是自觉自愿接受项目代建,而是在代建过程中或是不积极主动配合,不履行应承担的责任,或是不愿放弃自己的权力,利用甲方身份超越权限干涉代建单位的正常工作。这样做不仅影响了代建单位对项目的管理,也影响了代建单位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进而影响到项目的顺利实施。
  6、代建人资质条件没有统一认定,代建市场还需要培育。目前,国家对代建人的资格条件和市场准入没有统一规定,对其资质认定、等级划分没有明确的标准和依据代建市场尚处于发育期,容量还不大,水平高、专业性强、经验丰富的代建主体比较缺乏,还未形成良性的市场竞争环境。
  7、管理部门职能的重叠,造成各管理部门的规章制度有所冲突和矛盾,使代建单位无所适从。发改委作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代建制的指导和协调工作,代建单位是具有与项目相适应的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一项或者多项资质的公司,归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这样就造成了职能部门管理职能的冲突和矛盾。一旦这些职能部门制定的法规和部门规章有所冲突和矛盾,就会使代建单位无所适从,最终会造成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效率低下,出现扯皮,纠纷和责任相互推诿现象[6]。
  8、实施代建制的法律环境尚不健全。目前,我国的代建制尚处于起步阶段,配套的法律、法规及具体实施办法尚不完善。我国至今没有在基本建设中对代建人授予一定的法律地位,致使代建人在客观上没有得到各级政府以及建设相关的管理、备案部门(如建委、环保、消防、质检等部门)的认可,代建人在实施工作中遇到许多不便。尽管试点地方在各方面都给予了一些变通,但在项目的实际问题处理上,仍必须由过去的建设单位,出面办理各项必需手续。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各投资方可以任意干预项目建设过程中代建方的方案和管理等各个方面,造成代建方的困扰,使代建方不能完全行使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管理职能,大大降低了代建方的工作效率,影响了代建制的顺利实施。
  四、代建制应采取的改善措施
  任何一项制度都有其利弊二重性,代建制也不例外,关键在于怎样权衡利弊轻重,充分发挥制度的优越性,克服局限性和薄弱环节。针对代建制存在的问题,须采取有效措施,促进代建制的进一步发展。
  1、要完善政府投资工程的担保和保险制度。担保和保险是合同能够顺利履行的重要保证。工程担保制度可以增加对建设工程当事人履约的约束,工程保险可以降低追究违约责任的成本,转移当事人无法承担的工程风险。目前,我国代建制改革中工程担保制度大多已建起立来,今后应重点发展工程保险制度,这方面法国的经验值得借鉴,在法国,要求建筑师、各专业工程师、咨询工程师必须按规定购买职业责任保险,如果因设计错误、工作疏忽、监督失误给业主或承包商造成损失,保险公司将承担相应责任;同时,规定业主必须购 “工程竣工l0年内品质保险”,如果工程验收交付使用后10年内,因工程本身问题导致人员和财产损失,由保险公司进行赔付[7]。
  2、加强从业人员素质培养,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代建制企业属于“智力服务性行业”,它与其它产业的主要区别在于它的或果是在从业人的知识、经验和智力中产生的,从业人员的素质是增强竞争力的关键。这不仅要求从业人员有较高水准的专业知识,还要通晓有关法律、心理、社会及相关科学知识,要有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敏锐的思维能力等,除此之外,还要承担法律和社会责任。国外对管理咨询执业人员管理较严,从事工程管理咨询工作的人必须具有执业资格注册证书。代建制企业应有完整的人员聘用、考核激励和培训计划,加大从业人员素质培养的力度,在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同时,拓宽代建服务的范围,赢得更多市场。
  3、完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实施过程的部门制衡机制。代建项目的使用单位提出工程的使用功能要求,财政、计划部门提出建设规模和建设资金预算意见,代建单位根据委托代建合同的约定范围负责项目可行性研究编制与审批、初步设计文件编制与批复、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环保、消防等有关手续申报等前期工作。建设实施阶段,项目代建单位负责施工、设备材料采购招标与合同签订,进行工程建设全过程管理;财政部门根据代建单位的建设进度签证,按进度将工程款直接拨付项目代建单位并进行资金使用监督,各环节形成既相互制约又相辅相成的制衡机制。
  4、建立起有效的代建市场。切实使代建制单位企业化,并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政企分开、产权明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与此同时,还应明确和统一代建单位的选择类型、资格条件和市场准入标准,进一步培育代建市场,采取公开招标方式,在适宜的范围内选择合适的代建单位,形成良性的市场竞争。无论实行何种代建模式,一个健康成熟的代建市场都是必不可少的。要从代建制的性质出发设计对代建单位的资质要求,既要考虑其资质与管理的要求相符,又要考虑其履约能力,同时,考虑适当调整代建管理费的取费标准,使代建单位做到责权利对等,从而提高政府投资的效益和水平。
  5、尽快推进代建制的法制建设,确立代建制度和代建人的法律地位,尽快用法律法规的形式来取代各省市的部门规章,建立起全国统一的关于代建制的法律法规和完善、标准的代理合同文本,明确代建单位的法人地位,是代建制顺利实施的关键。明确代建制的主管部门和配合单位,要对代建单位应具备的资质、注册资金、工程建设工作经历、从业人员、信用记录等基本条件提出要求,明确界定代建单位和项目业主的责权利关系和有关的奖罚规定,制定合理的代建取费标准。
  6、建立起有效的监控机制。从监管职责、方法、内容、程序等方面提出可操作性的办法。应明确代建制管理以行政主管部门牵头负责代建制的组织实施和监督;财政部门负责项目预算下达和资金拨付以及财务监督管理;监察部门负责代建实施过程中的行政监察。对代建项目的招投标、合同签订及执行进行必要的监控,及时发现和纠正代建项目具体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旋,并建立对代建企业和其他参建单位的有效的监控机制,堵塞漏洞,预防腐败。
  五、结论
  “代建制”对于克服传统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十分有效,但是代建制不是解决所有问题的万能药,只有抓住主要矛盾,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分清轻重缓急,从关键环节人手,先解决主要问题,才能真正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效率。同时,代建制改革目前仍处于探索阶段,在当前的形势下应该鼓励各地积极探索适合自身情况的代建制管理模式,从而真正建成依靠市场配置资源、遵循市场经济规则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体制。“代建制”的试点阶段已经取得了宝贵经验,但尚未成熟。在推行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只有通过逐步建立和完善相关政策制度,并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才能得到解决。实施“代建制”是投资体制改革的必然趋势,是加强投资管理的有效手段。进一步推动“代建制”走入良性轨道,是我国投资体制改革的必然选择。
  
  参考文献:
  [1] 李颖,张光忠,陶学明.工程项目“代建制”的实践与模式分析[J].四川建筑科学研究,2007(12):51-54.
  [2] 张国兴.论代建制管理模式改革[J].江海学刊,2008(2):225-229.
  [3] 郑新建,秦振龄.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的探讨[J].中州学刊,2006(7):77-79.
  [4] 戈伟.试论代建制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集团经济研究,2007(10).
  [5] 梁昌新.关于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的几点思考[J].宏观经济管理,2007(9):54-56.
  [6] 朱梓溢.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行“代建制”模式探析[J].特区经济,2008(3):222-224.
  [7] 白平则.政府投资项目委托代建制度研究[J].经济问题,2006(11):19-20.
  [8] 王连山,纪玉哲.规范和推进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若干问题的探讨[J].财政研究,2008(1):33-35.
  [9] 张奇.政府投资代建制的模式和进一步规范的建议[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06(5):64-67.
  [10] 张伟.实施投资代建制的几点思考[J].宏观经济管理,2006(7):57-59.
  [11] 陶春生.政府投资工程的边界和管理制度选择[J].管理世界,2005(2):148-1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