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高校二级党组织纪检监察力量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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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加强高校二级党组织纪检监察力量是高校推进纪律检查机制和组织创新的重要措施,在实践中目前仍处于探索阶段。本文在厘清高校加强二级党组织纪检监察力量的理论和制度依据的基础上,通过对现行二级单位纪检监察机构的改革模式进行聚类分析,明确了高校二级党组织纪检监察力量的组织架构、职能定位和工作思路,以推动高校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建设和监督责任的落实。
  关键词 高校 二级单位 纪律检查机制 组织创新 职能定位
  中图分类号:D630.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12.374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两个责任”以来,教育部党组在强化主体责任的同时,提出了落实监督责任的具体措施,鼓励直属高校积极探索在二级院系设置纪委,将监督的触角延伸至基层。然而,由于高校二级单位人、财、物集中程度和权力运行差异较大,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面临的形势与任务不同,加强高校二级党组织纪检监察力量仍有若干理论与实践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
  一、加强高校二级党组织纪检监察力量的必要性
  (一)顺应党风廉政建设新形势,全面落实“从严治党”的必然要求
  新形势下,全面从严治党成为政治领域的新常态,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极端重要性,把守紀律、讲规矩摆在了更加突出的位置。纪律检查机关作为党内监督的专门机构、管党治党的重要力量,在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中,也面临着一场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自我革新”,转职能、转作风、转方式,聚焦中心任务,突出主业主责,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四种形态”,这些均对纪检监察机关进一步厘清职责定位、完成历史使命指明了方向。高校纪检监察机构只有不辜负时代重托、有效履职尽责,才能为努力建设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营造良好的政治生态和育人环境。为此,高校必然要加强纪检监察力量,扩大监督覆盖面,增强监督的深入性和专业性,推动纪检监察监督向纵深发展。
  (二)健全高校纪检监察体制机制,提升纪检监察监督水平的需要
  传统高校纪检监察组织体系一般仅在校级层面设置纪律检查委员会,而纪委办公室和监察处合署办公,负责纪委日常事务,二级党组织一般仅设兼职纪检委员。随着高校二级单位人、财、物资源配置权和自由裁量权的不断扩大,高校传统的纪检监察机构设置模式已经不能适应新的任务与要求。第一,纪检监察机构纵向维度上缺失,有限的纪检监察力量主要集中在学校层面,对二级单位的监督只能是一种“远观式”体外监督,难以及时了解和发现二级单位中的各种问题,对下展开纪律检查工作缺乏落脚点和力量支撑,纪检监察业务工作主要依赖二级单位配合,实际难以有效推进和开展,势必影响纪检检查的监督效果。第二,兼职纪检委员多由院系等二级单位的有关负责同志担任,平时业务工作繁重,投入纪律检查工作的精力不足,委员的职能虚化,工作积极性不高,也未起到应有监督作用,无法弥补纪检监察机构纵向维度上的缺失和不足。第三,监督没有全覆盖。当前,高校纪检监察监督主要围绕选人用人、招生考试、科研经费、国有资产和校办企业、采购、基建项目、评审评比评估等重要部位和关键环节进行监管,并未实现对人员与事项的监督全覆盖,对照将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抓早抓小的要求,还存在许多死角与盲区。学校二级学院、直属单位职能定位各不相同,权力运行差异较大,有些单位的业务具有较强专业性、闭合性,迫切需要加强对二级单位权力运行的主动监督,增强监督的专业性和深入性,提高监督水平。加强对二级单位的刚性监督,可以从体制机制上解决监督者无权监督,被监督者限制监督者履行职权的问题;可以从纪律上、物质上保证监督到位、有力、有效;把事前监督、过程监督和事后监督有机结合起来,真正做到权力行使到哪里,业务活动延伸到哪里,监督就实行到哪里。
  (三)适应高校综合改革,保障学校事业健康发展的必要举措
  高等教育综合改革背景下,强化学院办学主体地位,释放学院的办学活力、提升办学效率,建立现代大学制度是高校完善内部治理结构的重要任务之一。学校对学院的管理将从过程管理转变为目标管理,学院将承担更多学校建设与发展的责任,同时,也将拥有更多的决策权和资源配置权。因此,学院层面的决策事项范围将更加广泛,决策影响更具根本性、全局性,对学院科学决策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迫切需要严格规范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加强对学院权力运行的监督。以上情况,既彰显出二级学院在高校顿利发展中的不可替代性,也突出了加强二级学院纪检监察监督力量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二、加强二级单位纪检监察力量的理论基础和制度依据
  2012年党的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在第八章“党的纪律检查机关”中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党的基层委员会是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还是设立纪律检查委员,由它的上一级党组织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设立纪律检查委员。”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暂行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学校在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设立党委或分党委时,应设立相应的纪委或分纪委,配备工作人员。上述单位的纪委或分纪委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受党委或分党委和学校纪委双重领导,每届任期与党委或分党委相同。”该条第二款还规定:“学校直属的基层党委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不设纪委的应设纪检委员;党总支、党支部应设纪检委员。”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在成立了党委或分党委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二级单位相应设立二级纪委具有明确的党内法规依据,但是,对于高校所属的无独立法人资格的二级单位(如学院、直属单位等)能否设立二级纪委,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见下图)。因此,如何加强此类二级单位的纪检监察力量,在理论和实践中仍有分歧。实践中,有的高校采取设置二级纪委的方式,有的高校则设置纪检委员模式,还有的高校采取派驻纪检人员形式,这些均属于高校加强二级单位纪检监察力量的实践探索,也是高校推进纪律检查机制和组织创新的重要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