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理论基础问题思考


  摘要 我国关于行政发理论基础的相关研究至今已有30多年的历史,但并没有得出完全统一的观点,而是各种观点层出不穷。实践表明,我国的行政法理论基础很难实现统一。本文主要对行政法的分类以及行政法理论基础应当具备的条件进行了分析,并从多个方面对行政法理论基础能否统一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 行政法 行政法学 理论基础
  中图分类号:D912.1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12.287
  在我国,行政法理论基础是行政法学的理论体系中最为基础的部分,常被人们称之为是行政法中的“龙头”。从行政法学最初创立至今,已有很多行政法学领域的专家学者对该理论进行了一系列的研究。但很多观点都带有绝对化倾向,大多使用以下两种判断形式来停息纷争:一种是“我国行政法的理论基础不是……,应当是……”,另一种是“……应当成为行政法理论基础,……等不可以成为行政法理论基础”。然而30多年过去了,我国的行政法学相关研究虽然取得了不少共识,但关于行政法理论基础相关研究的观点却是众说纷纭,彼此之间仍旧有着很大的分歧。我国的行政法理论基础能否实现统一,这仍是一个有待解决的重要认知问题。
  一、行政法的分类
  行政法的含义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行政法指的是国家某一类法律法规以及原则的总称;另一方面,这些法律法规以及原则是将行政关系以及监督行政的关系作为调整对象。一般情况下,行政法可以分为两类,—类是一般行政法,它指的是对一般的行政关系进行调整的各种法律的总称,如《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等,另—类是特别行政法,它主要用于对某一特定领域进行管理和规范,如《海关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食品卫生法》、《教育法》等。以下列举了《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等两种行政法的法律条文:
  《行政复议法》的第三章行政复议申请第九条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行政处罚法》中第二章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的第八条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四)责令停产停业;(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六)行政拘留;(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二、行政法理论基础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本源性
  站在法哲学角度来看,行政法理论基础可以对行政法的本源问题进行揭示。也就是说行政法理论基础是与行政法基础有关的理论。行政法是在特定的法治条件下诞生的一个新的部门法,它具备着多个方面的客观条件与基础包括历史、法治环境以及社会等。关于行政法的本源问题,可以用行政法理论基础来进行解答。也就是说应当站在行政法基础的立场上来对行政法理论基础进行认识,而不是从行政法的某些现象或者某个角度来对其基础问题进行探索。
  (二)应然性和实然性相统一
  从应然性角度来看,行政法理论基础可以对行政法的本源问题进行揭示,它是人们关于近现代政府存在与管理的基本理念的真实反映,因此它能够从理论角度来为不同时期和国家内的所有学派和思想奠定基础,也就是说人们可以从行政法理论基础中所揭示的与行政法有关的基本理念中实现认识统一。从实然性角度看,由于受到多种社会、历史条件的影响,这种抽象化的理念常常会以不同的法律形式或者制度形式来进行表现,或者受人们本身理解角度不同的影响而形成不同的观念和流派。
  (三)理论抽象的超时空性和具体解释的时空性的统一
  抽象性是行政法理论基础的一种本性。行政法理论基础是驱动行政法不断产生和发展的主要动力,它打破了时间与空间的限制,为人们建立理想中的政府提供了理论基础。所以,对于行政法理论基础这个最基本的理论,其实并不需要将其明确区分为近代或者现代、我国或者外国。但这种抽象性的理论可以根据具体的时空和解释来进行转变,表现出不同的制度形式。所以,行政法理论基础需要将抽象性和具体性相统一,能够对其所具备的特殊性与普遍性给出合理的解释。
  (四)涵盖性
  作为近现代行政法共同的理论基础,行政法理论基础既是行政法中的某一学术流派对自身的行政模式和运行方面做出解释的思想来源,也是各种行政法学说和流派共同的思想来源。所以行政法理论基础需要具备一定的涵盖力。
  三、行政法理论基础是否统一的问题
  行政法理论基础是否能够取得统一主要取决于能够对前置性问题达成正确的共识,包括行政法理论基础是什么;行政法理论基础有什么立论依据;行政法理论基础应当从哪个角度进行确立;行政法理论基础应当具备怎样的条件或者判断标准等,这些问题是导致关于行政法理论基础的多种观点出现分歧的主要原因,但同时也是对分歧进行有效解决的关键。
  (一)关于概念的用语
  我国关于行政法理论基础的相关研究中并没有对概念用语进行统一与规范。其中较为常见的是专家学者们常用基础理论、基本观念以及基本理念等几个概念来称呼理论基础。没有对行政法的基础理论和理论基础这两个不同范畴进行明确的划分,这是导致众说纷纭的主要原因。唯一性是将理论基础和其他用语区分开来的一个重要特征。不少专家学者认为行政法有多个基础理论,不仅有普遍的基础理论,还有对行政法产生与发展、地位与功能、目标与宗旨以及内容与形式等某一方面的基本现象进行体现的理论,但只有一个理論基础。但只认识到这一点并不意味着行政法理论基础就可以实现统一,因为很多学者还没有对理论基础所具备的“唯一性”特征达成统一认识。有的学者认为世界是唯一的,有的学者认为中国是唯一的,还有的学者认为个人是唯一的。例如,有的学者志向比较高远,他是对世界当代行政法进行研究,希望建立起一个统一的理论体系,并提出各个国家当代的行政法理论基础都是一致的。再如,有的学者认为我国的行政法理论基础是唯一的。由此可知,就算所有的学者都采用的是“理论基础”这个术语,也不代表我国的行政法理论基础可以实现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