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网络食品安全问题的法律思考


  摘要 食品安全无小事,网络食品的安全问题也不客忽视。近几年,虽然网络食品的出现给消费者带来了极大的便利,让消费者足不出户就尝尽各地的美食,但是由于互联网的虚拟性和广泛性,使得网络食品发展迅速的同时也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本文通过网络食品安全存在的有关问题,探索相应的解决方法,推动网络食品产业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 网络 食品安全 消费者 权益 第三方平台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12.319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新型的购物方式已逐渐渗透到人们的日常生活中,深刻影响了人们的生活习惯。网络食品作为一种新型的食品买卖方式,使人们足不出户便可轻松的购买到自己所喜爱的食品,满足了大多数现代人的生活需求,渐渐成为了他们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虽然网络食品有快捷便利的优点,但是也带来了一系列问题,比如消费者不能直接接触食品;收到食品时已经超过食品的保质期,食品瑕疵、破损等;售后消费者难以维权等,这些问题经常出现,成为我们急需解决的问题。
  一、网络食品安全主要问题
  (一)交易环节真假难辨,食品质量无法保证
  经营者为了减少成本,提高自己的利润,往往从非正规的渠道进行进货,这些渠道都和隐蔽,不容易被查处。加之销售方式为看不见实物的网络虚拟销售,所有信息都只是商家的描述和图片展示,食品的来源渠道,是否正规厂家生产,新鲜程度都由经营者的一家言,消费者无从验证真伪。
  网络的虚拟性导致食品交易中难辨真假是非,因为消费者无法接触到食品,在购买食品的时候主要依靠商家的图片文字描述和商家的信誉,加上其他消费者的评论来判断。而一些网络食品经营者在销售时提供虚假图片和过分夸大的文字描述,与食品的真实性严重不符合。网上店铺的信誉评价和消费者的评论也都存在着缺陷,如商家恶意刷单及水军恶意虚假评论,虚增交易量,提升信誉等级和好评率,或者恶意攻击诋毁他人。
  (二)消费者权益难保障
  由于信息严重不对称和消费者知情权的缺失,导致消费者在面对纠纷时,无法维护自身权益。主要有以下三方面:
  1.维权证据难以固定,因为网购食品交易是以网络为载体的,网络经营者几乎不开具相应的纸质发票,并且消费者也几乎不会向网络经营者主动索取发票。从而导致消费者在投诉时无法提供相关票据来证明自己遭受到侵害。
  2.维权跨度大,网络交易经常涉及到异地维权,维权难度大,效率低下,难以保证消费者合法权益。
  3.维权成本高。消费者对网络食品的购买多是些零星购买,金额比较小,二三百元左右。一旦出现纠纷,面对举证困难,举证程序繁琐,耗时又耗力的情况,许多消费者为了避免麻烦最终都会放弃维权。
  (三)第三方平台信息管理不到位
  网购是以第三方平台提供买售服务为基础的一种销售模式,它与实体销售借助的媒介不同,但监管义务方面应是一样的。网络销售平台的混乱无序,第三方平台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1.市场准入管理不规范。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的规定,经营性的网站和提供网络服务营业场所应该根据法律要求进行注册和登记,完善网络经营者的信息存储,而且法律还要求网络食品经营者亮出证件。但是从实际的实施情况来看,网络经营者普遍不遵守法律规定,基本看不到有亮出经营许可等相关许可信息的店铺。这是因为网购平台“只重数量,不重质量”,盲目扩充网站规模,但对于法律规定和进行准入监管则非常的懈怠导致的。对于办理营业资质没有任何的要求,使得很多不良经营者打一枪换一个地方,侵害消費者的行为屡禁不止,整个网购环境杂乱无章。
  2.第三方平台数据库不完善。第三方平台的数据库系统很不完善,没有有效的录入经营者的信息、食品来源、食品的运输与保存、交易过程等相关信息,使得网购食品交易过程中的安全隐患一直存在。一些假冒伪劣食品、过期食品、“三无食品”、甚至有毒有害食品在网店里随便售卖,消费者一旦上当,因为没有数据支持,食品来源无法追查,经营者也人间蒸发,第三方平台也无法进行监管和追责。
  二、完善网络食品安全建议
  (一)加强信用法律体系建设
  由于网络食品买卖不同于传统的食品买卖,买卖过程中不能面对面进行,只能靠着相互间的信任来支持。消费者会以信誉等级和购买者的评论等来辨别经营者的诚信程度,从而决定是否进行购买,因此网络食品经营者就会想尽所有的方法甚至虚构交易记录来刷高信誉等级,由此可见信誉的重要性。目前网络食品交易发展迟缓就是因为信用评价体系存在虚假的情况,建立真实严格的信用评价机制,让网购者可以自由地决定是用手投票、还是用脚投票,是保障网络食品交易安全的必要监管机制。
  1.构建社会信用评价体系。监管部门需要重新构建信用评价体系,建立一个信用信息共享数据库,为每一个自然人在进行网络交易行为时提供可靠的数据、信息支持,以此来约束经营者的经营行为。以消费者的评价和经营者的信誉等级来构建信用评价体系,并将数据库与监管部门联通,促进与监管部门的数据交流,构建监管大数据库。在新型信用评价体系中,监管第三方平台的机构拥有管理权力,并限制第三方平台信用评价权限。因为现行信用评价体系是由消费者先下单并支付价款给第三方平台,第三方平台在确认收到货款后通知经营者发货,消费者在收到货物和签收后,经营者才能收到价款,然后进行信用评价。对于那些让消费者不满意的经营者,经营者会使用各种手段如恐吓、骚扰等,迫使消费者违心的修改自己的评价,使信用评价体系失去其原有的意义。本文认为,如果把评价的修改和填写的权利交由上一级监管部门来管理,而且在一定时间内该评价只对这个消费者开放,别的消费者和经营者都无法看到该评价,等合理的修改期结束后,再把它公开,这样既保障了消费者的评价权利,也避免了随意的修改。并建立信用评价的定期回访制度,在交易后以抽查的方式从中选取一定量的评价结果进行回访,评定是否为真实用户和是否为真实评价,一旦发现有虚假情况,就对商家和用户进行处罚。